灯里秋声 发表于 2024-8-31 08:20:12

第二个案例中,女主硬不起来的原因可能就是老人曾经帮助带过孩子

屋后花123 发表于 2024-8-31 08:40:38

第二个案例,老人是住着女儿的房子,这些年的养老也是其他孩子出力。(文中提到老人已经行动不便)

屋后花123 发表于 2024-8-31 08:41:53

女儿也应该可以要求其他人共同支付房租和费用,一起养老,给老人在附近租房

猪猪侠83 发表于 2024-8-31 08:43:25

江南烟雨 发表于 2024-8-30 14:07
都这样想还要律法干啥,都改行搞建筑吧,就怕房子也会烂尾、倒塌。

90多岁啊……

水韵 发表于 2024-8-31 12:33:53

静心姐还没写老友的事呢吧?没看到啊

水韵 发表于 2024-8-31 12:38:19

屋后花123 发表于 2024-8-31 08:41
女儿也应该可以要求其他人共同支付房租和费用,一起养老,给老人在附近租房 ...

一般房东不敢租房给高龄老人。老人住女儿的房子,支付房租,女儿可以在小区内另外租房住,这是该尽的孝。如果希望父亲遗产公平分配,可以主张那部分遗产继承的权利。

水韵 发表于 2024-8-31 13:03:39

本帖最后由 水韵 于 2024-8-31 13:11 编辑

故事二:发生在帝都的故事。
女主一家三口,多年来一直在国外居住(从2008年开始),帝都的房子(女主家2002年购买,三室的住房)一直与父母居住(父母有自住房,来闺女家住开始是因为父母帮着照顾外孙,6年后女主一家三口搬去国外),女主一家是2008年出国的,之后房子也一直提供给父母住,10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做主把父母的存款(较多)等主要分配给了另外子女(多少个未详细,还有儿有女),2023年,女主退休,给母亲说自己想回国居住,想让母亲搬回父母自己的房子(空置中),这时母亲也90过了,母亲拒绝搬出,女主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自己的房子配套未有女主家这边完善,不适合老人居住,老人不具备腾房条件,不予准许女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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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买房(三室),如果是新房,2003年入住,至2023年,原告母亲在那里居住了20年,并且是70-90岁的老年状态。90岁高龄老人基本无法适应新环境,没有安全感。

2、老人在原告女儿的房子居住,大概是有保姆照顾的,其他在国内的子女经常探望吧,不然老人也不会把钱提前分给子女了。没有安全感的老人通常把钱抓在自己手里。

3、女儿有孝养父母的义务,原告女儿可以和兄弟姐妹协商老人的养老方案,各担其责。

4、原告房屋给母亲住,可以算租给母亲,计入养老成本。

5、原告如果想重新分配父亲的遗产,可以主张遗产继承权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不希望老人一直住自己的房子,就提前避免。

此案让70岁老父母同住,应该也是由保姆照顾原告的小孩,父母监督。后面也正是感恩父母,一直无偿提供房子给父母居住。父亲亡故,母亲擅自将遗产中的存款分给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子女,还意图将遗产中的房产给儿子,原告大概是因为这些而气愤,让母亲搬离自己的房子吧。

想想又何必生这个气呢,母亲活到100岁,也不过再住10年。原告女儿2008-2023年一直在国外居住,没有在父母床前尽孝,提供一套房子供父母居住,也算是尽孝了。
做父母的通常希望孩子都过得好,有些父母喜欢把遗产给生活条件差一些的子女,这也是父母心,原告女儿也身为人母,多理解些吧。
原告在国外居住25年之久,生活重心已在国外。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子,竟然和母亲打起官司来,本来是个孝顺女儿,实在是得不偿失。感觉这个女儿是被气糊涂了。

静心品茗 发表于 2024-8-31 13:05:11

客人走了,来跟帖。米粒那天发出这帖我直觉一看,就觉得第二案的女的诉求肯定是无法获得任何一个法官支持的,之所以能这么肯定滴说,是因为我是认真看了这案件的大概前因后果才敢这么肯定回复,同时也说了假如这房产权仍是属于她的,那么她要真正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将90多岁的老母搬出作为唯一诉求的切入点是根本不利自己的。

这案件有明显前后矛盾的地方,仅举一点来说吧,父母原住的那房是(空置中);又说父母将这房已给了其他孩子。(前后完全矛盾)现唯一诉求是要将90多岁的母亲搬出现有住房,搬到原来已经给了其他孩子的住房中去,将房子腾出来还给她。


试想只要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没人会愿意去帮你解决这样的事,更别说懂法的法官能用判决书来判决支持这样的诉求了。除非那是法盲,是愚蠢到为了帮她而丢掉自己的饭碗。(要知道,老母亲的老窝原来就是因为要帮她带娃才离开自己的老窝的。现在却要90多岁的老母亲去自己解决搬回20多年前的老窝,真是笑话)

那她为啥不提出自己去住老父母的老房,在我看来,很有可能在这二十多年中,那套房的产权人早已经在其她家人的一致赞同下产权已经不是她的父母了。(或许在她出国前,她的父母帮她带孩子的那六年中那房已经是其他家人住的,她是知情的。所以法官才会说,老母亲年老了,现在更适宜仍住这里)

因为判老母亲搬回那屋客观条件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那为啥我说她的诉求切入点是不妥的呢?因为很有可能,她家的这套房购买时的产权名是她,但现在是否还是她是存在疑点的,因为法官只说了此房出资者是她(她肯定拿出了购房的出款凭证)但却向她强调,老母亲住在这屋更适宜。从这点来看,很有可能这房的产权名是否仍属在她名下,这是有问号的。因为若产权仍在她的名下,她根本就无需提出要将母亲搬走,腾空房子还给她,她只需将诉求改成,她是房产的唯一产权人,诉求就可提出除母亲外,其他一切人限时搬出此房就可。法院也是会在不影响老母亲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她的合法权益的,至于老母亲的子女共同赡养,那她完全可再另案提出,让法院再另审新案。

水韵 发表于 2024-8-31 13:22:15

本帖最后由 水韵 于 2024-8-31 13:40 编辑

静心姐这样分析后,我有些怀疑这个案例是否是写手杜撰的?
原告女儿2002年买三居室房产,2008年出国,一直到2023居住在国外,至少是富裕中产。房子一直无偿提供给母亲居住15年之久,怎么就沦落到和母亲打起官司了呢?前后反差太大了。
在国外居住15年之久的人,默认是发达国家,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打官司总要请个律师吧,怎么诉求会是让九十岁母亲搬走呢?

静心品茗 发表于 2024-8-31 13:32:47

本帖最后由 静心品茗 于 2024-8-31 14:10 编辑

网上的案件,看看千万别全信将自己投入,感觉谁亏谁贪,因为从我几十年中接触到数百件案例中,细节中因由偏差和误解,最终结局却南辕北辙的事儿遇见不少,但总的来说,对办案和要在公文上签下自己名却对本就毫无利益关系却要担责给自己带来后患或将会可能产生给自己找麻烦的事件,落笔时一般还是会谨慎起见的。


脑海中忽然跳出我年轻时曾一起亲自参与过的事件,那就是在给右派平反昭雪中,大家可千万别以为一个通知就可给被打倒的某右派分子平反了,其实对每一个右派分子的平反,在前期的各种调查和各地各单位各亲朋好友和所属地区和到市档案局调查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材料都必须每份都由我们调查者给作出格式文件和签上我们自己的名字。少的一人就十几份调查资料,多的是几十份,这才是给一个人平反哦。我当时尽管还很年轻,但我清楚滴知道,自己是要对从我手中签出的每一份调查材料都必须相当相当严谨才肯在材料的最后签上我的姓名,只要稍有疑问,我们每一个调查者都会再重新去到市档安局或各派出所或地区再去重新做新的更改后的笔录,形成新的调查资料,审核讨论,再盖章确认,再最终给被平反者归入他的资料档案袋。

反盗运动时期也是这样的,一件案许多调查资料都必须签下我们自己名字的。所以我深信,每一个法官都不会将自己的职业生涯为了这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自寻烦恼对后果无法斟断去做有可能毁了自己的事情。

静心品茗 发表于 2024-8-31 14:43:28

本帖最后由 静心品茗 于 2024-8-31 15:04 编辑

水韵 发表于 2024-8-31 13:22
静心姐这样分析后,我有些怀疑这个案例是否是写手杜撰的?
原告女儿2002年买三居室房产,2008年出国,一直 ...
未必是写手杜撰,但这女士能提出将90岁的老母亲作为唯一起诉对象而不言其他,那肯定这案件在重要节点上这女的或许也是有她不得已的苦衷,但从判驳回她的诉求来看,她的叙述和事实是有重大出入的,很有可能这房尽管是她出资,但这房的产权人或许早因有某种原因现在已成为不仅是她也可能有她的父母了。


所以法院才说这房与那相比较更适宜90多岁的老母仍住在此,而她也无法诉求将其他的在住的人员赶出去而只是想用出资当时是她购买证据提出要将母亲搬走收回房产。

假如是这样的话,那她就无法提出其她的诉求,而法院也不可能去为她解决产权纠纷,毕竟这产权问题的确认和更改(包括那套老房)是和法院无关的。


静心品茗 发表于 2024-8-31 15:06:55

打字好累哦,休息了

添米粒 发表于 2024-9-2 11:52:59

水韵姐好,静心姐好,谢谢分享了这么多。
网上的故事,未免能知全貌,也不知细节,就是那么一看,每个人直觉也可能有偏差,再说清官难断家务案,只能说人生百态,各种际遇故事都可能发生,也算是了解大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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